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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到底是什么?为你说清股权背后的秘密和本质逻辑——京师智库

发布时间:2024-04-19 02:57:15 点击量:

  摘要:股权问题不光是股权比例而已,股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股权可以分解为三大权利,这三大权利希望企业家能够牢记于心,运用到自己的企业。这三项权利就是:身份权、财产权、公司治理权。身份权,顾名思义,涉及到股东资格的;财产权,涉及到股东的资产收益的;公司治理权,涉及到参与经营和管理的权利。这三项权利,就是股权背后的秘密。

  今天,我们要详细解剖一个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概念,那就是股权。很多创业者一直在谈股权,如果连股权的全部内容都不了解地话,无疑是盲人摸象,会产生偏见和盲点,会造成经济损失或权益损失。

  什么是股权,“股权”两个字,对于企业而言,对于合伙人股东而言,到底意味着什么?它的内涵是什么,它赋予股东什么样的权利?拥有了股权,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些都要明白。

  在解剖分析“股权”之前,我们要先铺垫一个基本的话题。我们之前讲过,股权是一种企业产权形式,我们铺垫的话题就是企业的组织形式,这是股权存在的土壤。大部分人了解的股权,涉及到的都是xx公司之类的说法,但实际上,公司制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还有很多种形式,了解了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助于你彻底搞明白合伙股权的本质。接下来,我帮你梳理一下。

  企业的形式,总体分类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第一种是独资企业,第二种是合伙企业,第三种是公司制企业。

  顾名思义,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它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你不违法,想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企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剩下的一切听从企业主的分配;当然如果赔了本,欠了债,也全由企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承担无限责任。比如常见的个人工作室,像一些影视工作室、艺术工作室等,大都采用这种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

  有一种类似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就是个体工商户。这两种都是独资的,都是个体经营的。不过在法律和工商管理上还是有点差别,整体印象上来看,个人工商户经营更加粗放一些,持续性更差一些,而个人独资企业要求更高一些。比如你要从事一些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就一般不允许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而且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上也没有什么要求,而个人独资企业要求设立财务核算制度,也就是要有会计做账核算安排。

  从名字上也可以看出来,它比独资企业涉及的人多了,它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创办的企业。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是依合同或合伙协议下合伙人组织起来的。显然,人多了,合伙企业的决策可能没有独资企业那么自由,决策通常都要合伙人集体来做,但它有了一定的整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所有人投入自己的人力与资源,这样企业更容易做得大一些。

  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在合伙企业里,至少要有一个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不同方式,合伙企业又可以细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也就是无限合伙企业,从历史上来看,起初刚有合伙企业的时候,它都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把无限合伙企业称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最常见的形式;后来产生了有限合伙企业,把合伙企业里的人分两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一种是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就像普通合伙企业里的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承担有限的责任,这种有限责任承担到什么程度,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可以自由设定。这样,在有限合伙企业里,把不同人承担责任进行区别,不同人的权利也进行划分,把人与人的收益和产权关系也进行区分,有了更加柔性发挥空间。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很多咨询类的企业等专业服务性质的企业,很多都是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公司制的企业是我们现代商业环境中看到的最先进的组织形式,它有三个特点,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的,体现了它的优势,而这些也是我希望创始人能够始终要明白的点,对于股权的把握非常重要。

  什么意思呢?在经济法律层面的人呢,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也就是我们一个个活生生的、具有生物生理功能和自主意识的人,这是自然人;另外一种人叫法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存在,是法律上的人,是组织和机构,它是抽象的和虚拟的,没有自主意识。法人是人类对一个想象的共同体的拟人化,正如《人类简史》所说,人类是善于并乐于创造虚拟共同体的,并依靠这些想象的共同体赖以生存。法人,就是这样的共同体。法人最鲜活的表现,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司。

  在这里,我们对比三种企业形式,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它们不是法人企业,它们是自然人企业,就是说他们的本质上是一个人在经营或者一群人在合伙经营,在法律上这种合作关系是不能成为一个人格实体的,是没有独立人格的,如果这种企业有税收、责任等,这些企业本身是没有什么承担力的,不能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只由经营他们的自然人来承担,比如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用缴纳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就好了。而公司制企业,就是法人企业,它是有法人资格的,法律上承认它是一个独立人格体,它可以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就跟一个自然人是并存的关系。

  那么法人财产独立,说的就是,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你和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你们把500万投入到公司注册资金里来,那么这500万就是公司的财产,它由公司根据自己的制度来使用,严格来说,跟你们的个人财产是严格区分开的,是独立的,它属于公司这个法人的财产,而不是你们这些自然人的财产。所以你们不能私自动用这些钱,这是违规的,严重时可能触犯刑法。这就是法人财产独立制度。

  既然法人财产是独立的,那么法人会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任,作为股东的自然人或其它法人,它的责任是有限的。你和朋友出资500万成立了一家公司,你们只有这500万的出资义务,只需承担这些出资义务,以此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的责任制度。如果有一天你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借债,如果公司无力偿还,你作为股东只有履行了刚开始的出资义务后,正常情况下,你是没有责任偿还公司债务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股东承担超出出资义务的责任,更不得将债务转嫁到股东身上。

  前面讲的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就是一体化的,也就是说你成立了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后,你既是老板又是经营者。而公司的治理架构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是某种程度上是分离的,所有权是所有股东共同拥有,经营权也是通过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使的,你作为股东,有可能是董事和经理,可以直接经营公司,但这都不是必然的,你也可能不用经营。

  成立公司后,一般从上到下,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在资本市场上通常被称为“三会一层”。规范治理的公司,一般要通过这三会一层来进行公司的决策,这是现代公司的特征。不过,我们一般看到的小公司,很少能这么规范,即使是中国的上市公司,也有不那么规范的,这是现实情况。公司治理架构说的是,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你与其它股东共同拥有公司,你必须通过这个三会一层的架构来实现你的权利。什么意思呢?比如说股东要实现自己的分红权,必须通过股东会形成分红政策,通过股东会同意的分红方式后,才能由公司分红到股东,而不能自己想分红就分红。同样,股东个人也无法自己随意干预公司的财务或部门等,这些都是公司法人的事,而不是股东个人的事。这也是为什么创始人会比较看重控制权的原因,所谓的控制权就是可以通过控制住股东会、董事会或管理层等方式,来将股东个人的意志,更大概率地变成公司法人的意志。这里面就会有大量的设计空间,来进行公司内部制度的最优化设计,来更好体现股东的意志。

  这就是我们常见的企业的三种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前两种是自然人企业,公司是法人企业。

  人类从事生产,最重要的两种生产要素就是人和钱,当然钱是代表一种物化的资源和要素,包括机器、设备、土地等可以统称为资本。那么人类从事生产,简单的事可以自己一个人做,复杂一点的事就要组织多个人来做,更复杂的事呢还要组织更多的人和更多的资本来做。这就形成了这三种典型的组织形式。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主要依赖于人,规模较小,它以企业主个人条件作为企业信用的基础,所以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资不抵债时,企业主必须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企业债务。所以这种企业大多具有家族性或熟人性的特点,企业合伙人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性,关系密切,一名合伙人的重大事项,比如说死亡、破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对其它合伙人都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这两种企业形式也称为人合为主的企业。

  而公司制,主要依赖于资本,规模可以放大,它是以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保障,公司对外进行经济交易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信用情况怎么样,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于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有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因此股东间是以“出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无须相互了解,公司本身具有很强的法人人格,公司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和开展活动。所以公司制可以认为是资合为主的企业。

  公司制又可以根据资本规模和股东人数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上,公司法规定为2~50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人数上规定是2~200人,如果上市或挂牌后,股东人数不受限制。

  你看,从上面的梳理中,你可以清晰地看到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企业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当然还有其它类型,这三类是最主要的形式,也是我们常见的。细分来看,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这几种。从前到后,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越靠前责任越偏向无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越统一,越靠后责任越偏向有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越分离。

  这就是企业的组织形式,这是”股权“所存在的客观基础,所有的股东权利都是依附于某种组织形式上的,我们接下来分享股权的内容,很多都是与企业组织形式直接相关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股权的定义: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一类权利是自益权,也就是只对自己有好处的权利,比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回购请求权等。

  还有一类权利是股东的共益权,也就是对所有股东都有影响的权利,包括: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公司解散和重整请求权、董事监事解任请求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撤销诉权等,很多权利。

  所以,你看,股权的本质其实是一束权利的集合,而不是单一权利。就像花一样,它是一束,不是一朵。股权的背后代表的是股东对公司的一系列权利。但是上面那段表述太多了,比较繁杂,不实用,我们换一种方式帮你梳理一下。

  《公司法》第四条关于股东权利写明的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我们京师智库在给企业的咨询服务过程中,参考《公司法》,我们将股权的权利本质总结为三项,也就是股权可以分解为三大权利,这三大权利也希望企业家能够牢记于心,运用到自己的企业。这三项权利就是:身份权、财产权、公司治理权。身份权,顾名思义,涉及到股东资格的;财产权,涉及到股东的资产收益的;公司治理权,涉及到参与经营和管理的权利。这三项权利,就是股权背后的秘密。我们一一来说明。

  股东与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先有股东,而后股东出资成立了公司。但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财产分离,人格独立。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所以说,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但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因为其出资行为而获取了股东资格和身份权。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也就是说,作为股东出资的对价,股东享有公司的股权,公司通过签发出资证明的方式来证明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这是公司的义务,公司不能拒绝签发。我举一个以前京师智库的一个客户公司身上发生的真实案例:

  韩总是一位技术创业者,他以自己的一项专有技术作为出资,与田总和张总合伙,田总、张总以现金出资,共同注册成立了一家高科技公司。公司章程上写明,韩总技术股占20%,并估价4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韩总移交了技术资料并投入生产。但之后,田总与韩总因为经营理念发生矛盾,田总主持公司董事会,决定”技术股退出“。又过了不久,另外一家公司收购了他们的公司,并将田总和张总的出资退还,但韩总的技术股,没有退款也没有承诺退款。之后,韩总将收购方和原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40万元。最后法院审理查明:原的公司并没有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没有设立股东名册,而工商登记档案中,在出资人一栏中没有韩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书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为120万元,刚好是田总与张总的出资额。

  最后结果是,法院认为没有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韩总是公司的股东,故驳回了他的请求。

  这就是一个股东身份权认定的案例,韩总因为缺少必要的出资证明书,导致自身股东身份无法认定,利益受到损害。在此也提醒各位合伙人,如果以现金出资,最好以实名的银行账户转账到公司的账户,并且注明”注册资金“用途;如果是技术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非现金出资的话,一定要办理合法有效的出资凭证手续,比如产权评估证明等。无论哪种方式,都最好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来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证明身份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个作用就是推定效力。这是法律语言,说的就是,只要在股东名册上记录为股东的,那就认为是公司股东。即使以后有什么纠纷或矛盾,只要股东名册上有,那就不可否定股东资格和身份权。

  第二个作用就是免责效力。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向股东名册上的登记的股东履行了义务,比如重要通知、支付分红、分配财产等行为,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不是真正的实际股东,公司也可免除责任。

  第三个作用就是对抗效力。这个说的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就是公司的股东,他的身份并不需要在工商局进行登记。但是如果不登记,那么股东身份的认定就只在公司与股东之间是生效的,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不在工商进行登记,对外看不到,就不具有对外效力。

  王总投资300万到李总的公司,占股10%,但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与李总签署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李总代为持有王总在公司享有的10%股权。但是过了两年,李总未经王总同意,将公司全部股权,包括王总持有的10%,全部转让给了陈总,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工商登记,陈总成为了新的股东。王总发现后,到法院起诉,认定李总与陈总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陈总不能取得股权。

  法院最后的审理认为,第三人陈总并不知悉王总与李总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的存在,王总也不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里,应当认定陈总符合善意取得情形。因此依法驳回了王总的所有诉讼请求,认定陈总取得了该公司股权。

  王总因为自己作为隐名股东,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造成损失。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对于保护股东的身份权十分必要。做为行使了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尽量做显名股东,至少要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记录。

  京师智库在服务创业者的过程中,遇到过大量的案例,都是因为没有明确股东身份,出资证据不足,而出现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例子。希望大家能够充分重视这一点。

  身份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股东身份权,那自然也就没有财产权和治理权。

  比较值得一提的是,大量前期合伙人对于股东的身份权意识比较模糊,接受创始人的口头承诺或签署空头协议,最后公司发展起来后,遭到毁约或出局的情况非常多。在此提醒合伙人,要充分注重自己的股东身份权的保护。

  财产权是大家最关心的权利,因为涉及到直接的资产收益。股东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公司的利润。

  分红权指的是公司的利润,在缴纳了税款,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的盈余,可以向股东分配。

  资本利得权,也就是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如果你的公司成长性比较好,可能今年企业估值500万,明年就可能在资本市场估值2000万,那么相应的股权份额对应的市值增长,就是增值收益,这部分收益可能与分红无关,但同样也是股东的财产权利,叫资本利得权,就像你在二级市场买股票上涨获利是一个道理。

  剩余财产索取权,说的是如果公司要破产清算,那么在偿还了债权人的债务之后,如果还有剩余的资产,那么股东是有权按照自己的份额来取得相应的剩余财产的。在很多公司融资协议中,风投机构往往都会加上一个条件,就是清算优先权,也就是如果公司未来破产或清算了,那么风投机构是可以享受剩余财产的优先索取权的,也就是风投机构通过清算,把自己投资的部分尽可能优先拿回来,降低投资风险,如果风投机构拿回自己的投资款后,还有剩余的,才轮到创始团队去分配剩余财产。这里说的清算优先权,其实行使的是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在分红权上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也就是说,默认情况下,分红比例是按照实缴出资来进行,不跟认缴出资挂钩。如果创业时,不做任何约定,那默认就是这种情况。举个例子:

  甲乙成立公司,注册资金是100万,甲认缴80万,占股80%,乙认缴20万,占股20%,但甲实缴出资现金20万,乙也实缴出资现金20万,实缴出资比例为50%:50%。如果公司在经营年度末进行分红时,可供分配的红利共计人民币10万,那么按5:5来进行分配,分别取得5万人民币红利。这是默认的情况。

  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公司法》规定,全体股权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这是公司可以自己规定的空间。比如公司可以规定按照认缴比例进行分红,也可以指定某些股东分得多一些,某些股东分得少一些,这都是可以的。这种规定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才生效,如果存在这样的约定时,建议写入章程中来明确下来,或者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股东会决议来生效。

  我们前面提到过,成立公司后,一般从上到下,会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在资本市场上通常被称为“三会一层”。规范治理的公司,一般要通过这三会一层来进行公司的决策,这是就是现代公司的治理架构。股东的公司治理权,就是通过三会一层来参与公司的管理。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程序是,股东参与股东会,通过股东会来行使表决权。股东并不是具有重大决策权,而是参与重大决策权,根本的差异就在于股东只能通过股东会来行使这项权利。如果股东不具有股东会的控制权或者其它大部分股东的想法与自己不一致的情况下,股东的意志是实现不了的。这就会衍生出治理权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控制公司,把股东的意志转变为公司的意志。所谓控制权的实现,就是通过对三会一层的实际控制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一点我们会在第八课详细讲解。

  这里的重大决策,指的是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兜底性规定)

  这些职权,简单概括一下,可以分为几个方面:第一是投资经营决定权,在经营和投资计划这些大事由股东会来决议;第二是人事决定权,指的是董事会、监事会里的重大人事决定权,而不是公司执行层面的人事权;第三是重大事项审批权,指的是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最终审议审批;第四是重大事项决议权,指的是特定的重大事项,比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的决议;第五是公司章程修改权,也就是修改章程,只能由股东会来决议修改,其它机构没有权利。

  这些就是股东会的职权,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这些事,只能在股东会上决定,其它机构包括董事会,都没有权限的。股东就是通过股东会来行使重大决策的参与权,通过控制股东会来控制公司,也是最基本的手段。

  这一项权利是股东会职权中,人事决定权的具体表现。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董事或监事会监事,然后再通过董事会任命经理层。并通过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这就是选择和监督管理者权,同样的,股东只能通过股东会来行使此权利。

  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选举、监督董事和管理层的权利。

  这个很容易理解,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现状有所了解。对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但是股东不是说想查账就查账,也是要通过一定程序才能行使权利,要通过书面申请,说明查阅的目的,才能按规则进行查阅。这一项权利也是有限制的。

  这一项权利说的是,既然股东最终是通过股东会来行使权利,那么就要保障股东会的正常召开才可以保障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强制性会议的程序: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过这样的会议程序和制度,小股权也可以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一种正常参与治理的有效方式。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一项权利,可以让股东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避免其它股东侵犯公司利益,通过公司向自身输送利益的行为发生。

  就是说,如果股东认为,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这项权利,可以保障股东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决议撤销权,让不合理的决议不生效。

  正常情况下,如果股东退出或转让股权,要其它股东半数同意方可转让。但如果公司股东会做出违反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单方面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也就是退出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出现上述这几种情况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东退出公司。这是通过用脚投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一下,股权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上的”身份权、财产权和公司治理权“三大类权利;股东通过行使这三大类权利,来最终享有股权的回报。在实际公司运行过程中,股权的细分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可以通过股东间的约定,实现同股不同权,进行股权分离的设计,可以约定有的股权享有更多的财产权,有的股权拥有更多的治理权,从而更好地、个性化地体现股东意志和公司意志。

  明白了股权的本质权利后,我们来看几个关键的数字,能够直接体现股权权利性的关键数字,这几个数字都是来自《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行使股东权利也至关重要的。

  也是就大股东如果拥有了66.7%以上的股权比例,那就自然能够在股东会上对任何事项能够进行单方面表决,从而将自己的意志变成股东会的意志,完全控制公司。这个数字来源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一个《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以,其它的事项过半即可。所以只要持股比例达了三分之二,那自然默认就绝对控制公司股东会了。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如果大股东单方面持股比例超过50%,在股东会的一般决议事项中,他就可以单方面表决生效;而重大项目中,还需要其它股东支持,最终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可以。这是相对控股。

  第三个数字是,33.4%,这个数字是防御性持股比例,也叫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

  这是跟66.7%相对应的,既然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才能生效,那么如何股东持有33.4%以上的股权,其它人自然少于三分之二,只要该股东不同意某个重大事项,这个重大事项就无法在股东会生效。这是一票否决权的边界点。

  如果某个股东持有10%的股权,他就具有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甚至在特定情形下申请解散公司,通过发起股东会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保护自身的利益。

  如果是有限公司,股东小于1%仍然可以行使代位诉讼权。这项权利可以让股东代表其它股东的利益进行起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和其它股东的利益,免受公司大股东的侵犯。

  这五个数字,是在实际经营公司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股权数字,希望各位能够有效运用他们,有效发挥股东合法权利。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梳理了企业的三类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这是股权存在的土壤,然后我们从股权的本质入手,梳理了股权的三大细分权利——身份权、财产权和公司治理权,并且梳理了各项权利的用法与细节,最后给出五大企业股权的关键数字,我们称为企业股权的五大生命线。希望你能够借此深刻了解股权的本质和逻辑。